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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该场所由集中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清算条件;五是提供迅速、便利、可靠的过户登记条件。下面简要介绍集中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是有组织的市场,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一定种类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主要指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它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成交创造或提供条件,并对双方进行监督。 场外交易市场 在证券交易中,不少证券并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而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机构进行。许多证券机构(如证券公司)开设了专门的证券柜台,投资者可以到柜台上买卖证券,故场外交易市场还称为柜台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的含义和分类 交易席位是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一种交易资格的意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有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之分。两者主要是报盘方式的不同。有形席位属于场内报盘,即证券经营机构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在场外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该证券经营机构场内交易员接到指令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无形席位属于场外报盘,它无须证券经营机构派驻场内交易员,而由投资者在场外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A股席位、B股席位之分。A股席位是经营A种股票、国债及其衍生品种买卖的席位;B股席位是经营B种股票买卖的席位。 交易席位的取得 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有两个:第一,具有会员资格;第二,缴纳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用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要取得席位,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足席位费,席位费的数目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会员一旦拥有席位,就不允许退。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席位可以转让。一般规定,会员在至少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允许转让席位。 三、证券经纪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1、委托人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证券经纪人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为证券经纪人。目前我国由具有合法经营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证券经纪人角色,称证券经纪商。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 3、证券经纪商的作用: 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提供咨询服务。 稳定证券市场。 4、证券经纪商的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 (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规章制度。 5、按我国现行的做法,股票帐户由证券交易所所属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的资金专用帐户大部分开立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帐户"就意味着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已建立起委托关系,这是接受具体委托之前的必要环节。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通过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证券交易程序描述 (一)开设证券帐户 1.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帐户为个人帐户。开立个人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合法证件(一般为本人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票帐户。 2. 法人开立股票帐户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社团组织批准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及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还应提供法人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邮政编码、机构性质等。 3. 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帐户。 B股帐户投资者仅限于: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4.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开立以本机构名义的自营帐户。 (二)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拥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 登记申请 股份公司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应做好登记申请工作,向股权登记机构提供有关文件。股权登记机构以发行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作为股权登记的依据。 股权登记机构应与发行公司、主承销商共同签订股份登记协议书以明确股权登记机构、发行公司、主承销商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股权登记机构与发行公司签订长期的股份登记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长期权利、义务关系。 新股发行的股权登记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上网竞价、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方式。不同的发行方式,股权登记的方法也略有不同。 上市流通后的股权登记 股票上市流通后,涉及到股东权益方面的股权登记有送配股的股权登记、转配股的股权登记等。 1.送配股的股权登记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送配股公告的要求,在股权登记日办理送配股的股权登记业务。 对无偿送股的股权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年度股利分配方案中送股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的股权登记手续。 对有偿配股的股权登记则是同样按规定要求主动为持股人开立认股权证帐户,并根据有偿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数量。认股权证可以象股票那样进行场内交易转让,也可以不通过权证交易而直接由股东认购缴款后配股。认购缴款结束后,由登记结算公司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的股票帐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权证的登记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较大差异。 对已托管进入清算系统的股份的配股权证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帐户名下。 2.转配股的股权登记 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可按规定的配股价格和转配比例转配给个人,其股权登记方法和程序与送配股相同。这部分非流通股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三)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存管是财产保管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作为法定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股权登记变更、分红派息以及股票帐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使股东权益和股权变更得以最终确定的一项制度。 上市前存管 发行公司将已发行的股票按股本结构的股东名册以软盘形式报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根据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分别记入股东的"股票帐户"。在规定上市日前由登记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输入交易所电脑数据库。 上市后存管 上市后的存管业务包括交易过户、分红派息、非交易过户、股票帐户查询挂失等内容。 1.交易过户 交易过户是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股权从出让人帐户转移到受让人帐户,从而完成股权登记变更的过程。 2.分红派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交易清算系统代理派发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派发规则为:由派发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将股息于股权登记日前划入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帐户,然后由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于R+3日划入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头寸帐户,最后由托管证券经营机构于R+5划入投资者在该托管商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3.非交易过户 记名证券除了交易过户外,还有因挂失、公证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上市记名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所属的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办理。 4.股票帐户挂失 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股票帐户一旦遗失,可按规定要求办理挂失手续。 5.股票帐户查询业务 投资者对自己所持股份有疑义时,有权提出查询。股票查询只限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非上市股票不受理查询。 (四)目前,开立资金帐户有两种类型:一是在经纪商处开户;一是直接在指定银行开户。 (五)经纪服务制度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提供的各种服务,统称为经纪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首先,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其次,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上交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证券经营机构应为指定交易客户建立完整的交易数据库,并提供以下服务: (1)交易查询服务; (2)办理自动领取股票现金红利业务,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划拨的现金红利资金后,相应地将现金红利资金记入各指定交易客户的资金帐户; (3)按季或按月提供对帐服务,对帐服务必须包括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等项内容; (4)在与客户签订"代理客户办理配股协议书"后,为客户办理配股业务; (5)若客户遗失证券帐户需挂失、补办或办理证券的非交易过户等,可为其出具确无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的证明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予办理相关手续。证券经营机构对指定交易客户提供有关服务项目,须严格为客户保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托管券商制度是指深圳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需全部托管在自己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处,由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其名下明细股票资料。 所谓转托管,就是投资者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处转移到另一个证券经营机构处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处递单报盘转托管,交易所当天(T日)收市后即处理到帐,同时将处理结果转送给转出转入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于T+1日(第二个交易日)就可以在转入证券经营机构(新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处卖出证券。 (六)委托买卖 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委托方式 按委托价格分类,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2.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委托形式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当面委托、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委托等形式。 1.当面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来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前,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须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电话委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3.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书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 4.自助委托,主要有磁卡委托、条形码委托等方式。 (七)委托单的基本要素 1、日期 2、品种 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 3、数量 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计。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 4、价格 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键。 5、时间 指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委托时点,即上午或下午′点′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6、有效期 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失效。 7、签名 投资者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8、其它内容 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买进还是卖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股东帐号、资金帐号等。 (八)受理委托 证券经营机构在收到投资者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 由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验对三证,即投资者本人居民身份证、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验证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投资主体的合法和投资程序的合法。投资主体的合法包括委托买卖行为人本身按国家法律和交易规则规定,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委托。 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委托程序必须根据交易场所规则进行。 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的一致性的审查,包括委托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两方面。 2、审单 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3、验资 验资审查是核对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与实际库存或实际资金余额是否相适应。 (九)委托执行 申报原则 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电话通知场内申报 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后,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驻场交易员。由驻场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主机。 场外直接申报 证券经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与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联网后,委托指令经证券营业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讯网络自动传送至交易所主机,或是由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无需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 (十)竞价成交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十)竞价方式 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 交易所主机在每一营业日9:15-9:25期间进行,在此期间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只贮存委托而不撮合。在9:25一瞬间,系统根据输入的所有买卖盘而产生一开盘参考价,继而将能够成交的委托以此参考价为成交价全部撮合成交。这一处理过程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有效委托的确定: 1.有涨跌幅限制 根据该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目前股票、基金的涨跌幅度为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为5%。 最高限价=1.1×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最低限价=0.9×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无涨跌幅限制 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深交所上市新股集合竞价时有效价格范围为1500档,1档为人民币1分。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决定的原则: 1、 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 高于决定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决定价格的卖出申报须全部满足; 3、 与决定价格相同的一方(买方或卖方)须全部成交。 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可选取其中间价或离昨收盘价最近的价位。 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随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1.连续竞价时的申报方法为:无论买入或卖出,按现行规定,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但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国债连续竞价的价位为在前一笔成交价的基础上涨跌幅度不超过10%。 2.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1)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位。 (十一)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规定的交割时间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手续。 2、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十二)撤单的条件和程序 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在交易所采用有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员须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经驻场交易员操作确认后,当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而在交易所采用无形席位交易的情况下,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员或委托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告知交易所主机,办理撤单。对委托人撤销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退还其交保的资金或证券。 (十三)B股交易 交易特点 买卖B股必须委托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股经纪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投资者的委托买卖分境内委托和境外委托。 交易方式 B股采用无纸化交易方式及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人民币面值为一个交易单位。 目前,B种股票实行T+0日回转交易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但B种股票的交收期和交收制度,仍按T+3日逐笔交收的现行规则办理。 (十四)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通常包括委托手续费、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委托手续费 投资者在办理委托买卖时,需向证券经营机构交纳手续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委托的笔数计算。委托手续费是投资者在办理委托买卖时,向证券经营机构缴纳的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人民币股票(A股)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按股票(A股、B股)成交金额的4‰支付,此税收由证券经营机构代扣后由证券交易所统一代缴。印花税是股票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A股按成交金额的4‰计收。 佣金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佣金的收费标准因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 过户费 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过户费的收费方面略有不同。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的交易过户费。 市场监管费 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十五)禁止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4.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5.不得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6.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7.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8.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 9.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10.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11.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 12.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3.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4. 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15.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等。 |